? (2020) 粤0103民初1070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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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粤0103民初10700号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https://www.dayoo.com2020-12-29 17:01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粤0103民初10700号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0700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协租NO:2003/2004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38号20楼03、04房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共103473.30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10657元/月计算)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共43380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管理费、公摊水电费(按4090元/月计算)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11月租金、管理费的滞纳金共4262.7元及电费2037元给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八、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5838元归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九、驳回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协晟大厦物业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广州盛夏风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人:侯炜邦、谢绮雯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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