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在刑法上的界定的国内外比较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3-5-30 14: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中国规定:
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贪污罪::
1. 德国刑法对贪污罪(侵占罪) 的规定。德国刑法第246 条规定了侵占罪的定义是“, 非法剥夺已在自己占有或保管之下的他人财物”。德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最基本形态,除此之外就是盗窃罪,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