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粤0111民初30078号原告陆佳俊诉被告刘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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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6 06: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粤0111民初30078号刘恒良:本院受理原告陆佳俊诉被告刘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3007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刘恒良向陆佳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19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元,由被告刘恒良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办人:李志芳、郑婵君 联系电话:020-36031188转8310、8017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蚌湖路3号人和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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