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进行解答并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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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10-4-14 22: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A B 2、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个:(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是正确的。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乙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项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另外,管理人的权利还包括: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包括报酬请求权,C是错误的。按照上面分析,不将1000元将位不当得利当然是不可以发。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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